我一直以為上篇結尾處的「待續...」,代表不會再繼續了。
(放羊久了之後連自己都不相信自己,待續從此成為「句點」。)
但加爾文的基督教要義從第二卷第二章起繼續往下讀,隨即發現,自由意志幾乎貫穿這整卷...
看來是個不能不直面,好好看清楚(雖然很有可能看不清楚),好好說清楚(語言有障礙..可能真的說不清楚)的問題。
-------這是一條不自由的分隔線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上篇提到,加爾文在第二卷第二章(第8點)提到,使用「自由意志」此詞不妥(註1),所以從第9點開始,整個討論的焦點從是否有「自由」,轉向為討論我們是否「知道」自己選擇的內容(這句話的表達方式並不清楚,但我暫時想不到更好的表達方式....簡而言之,加爾文的意思是,若我們的理智、意志、智性在犯罪之後皆已墮落,我們怎麼可能有任何良善的知覺、或怎麼可能知道何為公義,既然連「知道」、「知覺」等等基礎的察知與判斷能力都沒有,又何來「自由選擇」呢?)
第二章9-24點中,加爾文從不同層面分別闡述了人在墮落之後智力、理性、對神的認識的困頓窘境,簡言之,墮落的人彷彿失明耳聾,看不見、聽不見,「若沒有神的靈的光照,一切都是黑暗」(第21點),從這角度敘述,我想大部分基督徒都可以理解並接受,但這並不代表自由意志所引起的問題獲得解決(後面會再討論)...
這篇只想稍微提一下,加爾文在這段中提到一件關乎「自由意志」與「救恩」的基礎概念,即:人如何認識神?
這應是對於自由意志在救恩上扮演何角色的大量討論中,一個重要的關鍵。(畢竟,認識神是人與神關係中的一個重要基礎....)
第18點
「現在我們必須思想,關於神的國度以及屬靈的辨別力,人的理性能有多大力量。」
「屬靈的辨別力主要包含三件事,即認識神、認識祂那使我們得救的父愛、以及按照神的律法規範我們行為的方法。」--原文節錄自加爾文基督教要義(麥種出版)第213頁
加爾文肯定人性對於神的律法似乎具有與生俱來的基本認識(羅馬書裡面說得很清楚,「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」羅2:14),但對於前面兩點,加爾文指出,人性幾乎在這兩件事情上是毫無能力,寫到這裡突然想到,巴刻(J. I Packer)在認識神這本書中曾經做過一個這樣的比喻,大概的意思是:如果某甲想要認識某乙,除非某甲揭露關於自己的一些訊息,否則某乙對他的認識必定有限...。這是我們與人互動的共同經歷(即使在這時代,就算某乙是駭客或是政府監聽部門的員工,即使可看到某甲生活中所有的行動,但也無法百分之一百掌握他腦中的意念、心中對各樣行動的詮釋與想法(即使是自欺)....)
而這人與人相處的經驗,放在認識神上或許能幫助我們多掌握一點,事實是在認識神這件事情上,我們並沒有「絕對主權」,這互動的兩方都需要配合才有可能讓「認識」發生。
而在第二點上,加爾文更強烈否定人的能力,他說:「即使最聰明的人也比鼴鼠還要眼瞎」。
待續....
---------------這是自我抑制的一條分隔線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註1
「因此,如果人使用此詞而沒有附加任何不好的意思,我並不反對;但是,因為沿用這名詞[自由意志]難免帶著極大的危險,所以我認為廢除這名詞對教會極為有益。我自己不願意用它,並且我希望那些肯聽我建議的人,也不要用它。」--原文節錄自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(麥種出版)第207頁
*碎念:在這裡加爾文說他不願意用自由意志這個詞,但後面第三第四章這詞卻仍舊不斷出現....。在這裡加爾文說,廢除這名詞對教會極為有益,但事實是到了今天這時代,教會內也好、教會外也好,這詞都不可能消失,不僅無法消失,根本隨處都是....
自由意志在這時代何等被看重。(或許更貼近事實的陳述是:自由意志在18世紀之後根本是基礎人設..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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