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續上一篇的討論.... (今天開始打這篇文章前,想起上課常提到的人類發展理論[詳情恕略...],青春期階段的一個特徵––「想像中的觀眾」... 此情此景,我很青春...XDD) 上一篇提到,加爾文將選擇的自由與意志的自由進行區分,進而說明「選擇」不等同「自由意志」的展現,因為自由意志的前提是「自由的意志」,而這必須是在智力的完整、理性的完整下,排除本能慾望的干擾,才有可能發生。 但這不免讓人想問一個問題,若按照這思路,那如果一個人犯罪不是出於所謂的「自由意志」,而是順從本性,那我們還能說這是他的「選擇」嗎?如果這不是他的「選擇」,那他還需要為這個犯罪的結果負責嗎? 到這裡,我立即遇到一個非常個人的問題,而這個真的是我個人的邏輯瑕疵,不一定所有(如果有任何人)看到這篇文章的讀者都有的問題。 因為對我而言,我的邏輯是:無可見外力介入的干預下的行為,常常等同於一個人「選擇」能力的施展,而這選擇能力的施展,常常是預設了一個「自由意志」的存在。 (但如果任何人對心理學有些許了解,應該知道心理學界有太多理論跟實驗都告訴我們,人常常受到一堆影響而做出選擇,卻不自知....。你自以為自由的選擇,根本就完全不自由....) 但加爾文的邏輯不是如此。加爾文從第二卷第二章開始,就提供了一套與我們熟知的邏輯大相徑庭的思考觀。 他的邏輯(按照我的理解的版本)簡述如下: 1.首先,意志的自由不等於選擇的自由(請見前面幾篇的討論) 2.接著,選擇無論自由或不自由,終究是人的選擇。 3.再來,進行選擇者,必須為其選擇負責(即使你的選擇不「自由」)。 4.為何(?),因為「必然」與「強迫」仍舊有所不同。 若任何人看到最後一點的反應是:「啊!?」你不孤單,我也是這反應。 但這反應的同時,我也不得不佩服加爾文的邏輯,這邏輯的確有其道理。 回到加爾文的基督教要義本文: 第二卷二章最後一句(真的是最後一句XD) 「除罪以外,我們一無所有」。 加爾文在第二章最後引用奧古斯丁的說法,再次提醒所有人,我們毫無善呀,真的毫無,按照我們的本性根本不可能渴望任何美善,只能作惡。 而跟著這結論,進入第三章,加爾文再次用了相當的篇幅一再強調「人的本性已全然敗壞」(第三章第1點)、「經文證明人性確實完全敗壞」(第三章第2點)。 至此,我想任何讀基督教要義的讀者,若非相當不滿加爾文的指控,就是慚愧、沮喪到極點(當然也可能早就...